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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家标准局国标发 [84]208 号发布 1984 年 5 月 10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在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能胜任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 50% ,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不少于 30% 。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 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 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 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 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 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6. 标样的保管制度;
7.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8. 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9. 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0.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2. 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3.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4. 本中心各实验室的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5. 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超载与失误的记载;
   非标准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资料及校准方法。
6. 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①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②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③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④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⑤检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⑥效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7. 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8. 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应具备与国家质量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国际有关标准的需要。
1. 所有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合格证书。
2.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3. 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4. 仪器设备必须循章操作,由于违章操作等原因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修复,校准后,方可使用。
5. 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非标准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全部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计划外,还应随时通过与参考标准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参考标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工作仪器的比对。
第五章   环境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 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 房屋的建造、实验室的采光、室温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3.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 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5. 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 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 受检单位名称;
3. 检验报告的题目;
4. 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 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 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 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 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 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 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 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检测中心的印章;
12. 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九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 1 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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