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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掌握实验室资源分布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实验室资源共享、为天津市政府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的网上平台。为规范管理系统,明确工作权限,保证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实验室和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实验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室。

第三条 管理系统分为录入子系统、查询统计子系统和统计报表子系统。

第二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管理系统工作规划,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提出管理系统建设的需求方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统计、分析、上报;

(五)设置各级用户、规定其使用权限;

(六)实施实验室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和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第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有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的设备,保证实验室数据的正常传输;

(二)设置专人填报,做好用户名密码的管理和初始密码的更改,以防止信息外泄;

(三)数据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及时,及时反馈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独立法人实验室,应做好统计报表子系统的季报和年报。

第六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扩充、升级及数据库的维护,每月至少对数据库内容进行一次备份;

(二)系统的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确保管理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及时跟踪国家系统的变化,进行软件的更新;

(三)实验室录入人员的培训和日常咨询;

(四)管理系统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管理系统安全有效;

(五)设置专人负责实验室数据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数据库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 用户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根据不同的用户设置使用权限。用户共分三级:第一级为特殊用户、总管理员用户;第二级为分管理员用户;第三级为实验室用户。

第八条 特殊用户有权查看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设定。

第九条 总管理员用户有权限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可设置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可以查看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有权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进行修改,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设定。

第十条 分管理员用户有权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分管理员用户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理员用户可以查看管理系统中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管辖范围内实验室的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总管理员批准后,有权对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户可根据分管理员分配的用户名进行数据的填报,一旦数据上报并经过审核不允许更改数据。实验室用户只能查看本实验室的数据,经批准,在分管理员用户的指导下修改本实验室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户名为T02-××××,其编写规则为:T02表示天津市,后四位中的前二位为实验室获得的资质代号, T02-0×××代表获得计量认证的实验室、T02-1×××代表获得计量授权的实验室、T02-2×××代表同时获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后四位中的后三位为实验室的顺序号。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权限内,开展工作并做好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数据库有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无论用户需要查看、录入、修改或删除数据均需要具备有效的用户名,并需履行审批程序。管理系统使用人员有变动时,用户密码应及时更改。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实验室的数据变化随时进行跟踪,并将变化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管理系统的任何内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实验室信息不得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