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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日本拟实施新的
 进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专题报道
 近期中欧纺织品
 争端的来龙去脉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
 中隐含的贸易壁垒
 知识窗 
 机构简介
 WTOTBT委员会
 玻璃和陶瓷工业等1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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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打火机引燃“大麻烦”
 

文李巍

两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打火机出口欧盟遇阻一案已经尘埃落定,它以欧盟通过一项针对我国温州生产的打火机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技术法规而落幕。这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却折射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将遭遇到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为主要手段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侵害,我们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进行深入研究和反思,才能避免再次遭受这样的损失。

CR法规的背后用意

早在1994年,美国便出台了CR法规,规定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美国当初出台CR法规的理由是, 2美元以上的打火机,在零售时通常要在10美元以上。这么高的价格,5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不易买到,也就是说,他们想通过价格因素来阻断孩童购买和接触打火机,从而起到保护儿童安全的作用。这看起来是个安全法规,其实是针对中国产品的,隐含着明显的贸易歧视。因为,目前欧美企业,包括日本、韩国企业生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成本都在2美元以上,而温州企业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加上规模化专业生产,产品成本比其他地区要低得多,一般都在2美元以下。选择这个价格作为要不要加装安全装置的标准,针对性是很强的,目的就是限制中国打火机进口,以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这项法规已经使温州的打火机行业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但是1998年欧盟仿效美国的做法,同样出台了CR法规,以保护欧洲企业的利益。欧洲有一家叫BIC公司,是欧洲最有影响的打火机生产商,但近年来,这家企业同样受到了来自中国同行的严峻挑战。为保护自身利益,BIC公司联合瑞士火柴(SWEDISHMATCH)公司、东海(TOKIE)公司等打火机生产企业,游说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对中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据介绍,检验打火机是否符合CR法规标准的方法,是随机召集100名年龄在51个月以下的儿童,在无人指导的情况下让他们开启被检验的打火机,如果有85%以上儿童难以开启,这批产品才算符合CR规定,否则不准进口。要达到CR法规标准,就必须在每个打火机上加装一个安全装置,俗称安全锁。不难想象,如此一来,一要增加生产成本,使我国产品失去价格优势,二会因为使用不便,使部分顾客放弃使用加锁的产品,失去市场。而且,这种安全装置大多在欧美国家申请了专利权,要在打火机这么个小产品上研制同一效果的装置,又不能涉及他人专利,是非常困难的,况且它的技术还须得到进口国相关机构的认可,认证权实际上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里,这就难上加难了。


由此可见,这种以安全为由的技术壁垒,实际是套在我国企业脖子上的一条绳索,随时可以用来制约你,但在应对上要比反倾销起诉更复杂、更艰难,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个全新的领域,全新的课题,是一次新的艰巨的挑战。


CR法规的本质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的CR法规虽然看起来冠冕堂皇,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它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带有明显的贸易歧视倾向,绝对是一道带有歧视性的贸易障碍。


首先,一个产品的价格定位,是依据它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最终的价格定位取决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供求关系,与安全与否无关。但CR法规却把价格作为产品的安全标准而加以限制,显然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是一种价格歧视。事实上,打火机生产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这就是ISO9994国际安全标准,从2001年的6月1日开始,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全部纳入这一法定的安全检验和检测,检测机构是国家质检局天津危险品中心实验室,并且在产品上标明禁止儿童使用。


其次,从技术角度讲,温州生产的金属外壳可充气打火机,采用的气胆材料通常为尼龙和聚甲醛,其耐压性能、抗压性能和高温承受性能都超过一次性打火机,同时还有金属外壳保护。而CR法规混淆一次性打火机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区别,笼统地以价格为标准加以限制,是有意混淆概念,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如果单纯从安全角度讲,欧美等国家生产的以汽油为燃料的汽油打火机更有危险性。

这项案例带给我们的深层思考

为在国际贸易中争得公平的地位和待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和成员企业积极运用世贸规则,收集相关材料,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联手,在进口国进行游说和抗辩。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也组织了一个民间游说团,利用各自的渠道到欧盟各进口国游说。

交涉团在沟通和交涉中一方面表示,中国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另一方面详细阐述了抵制CR法规的理由:首先,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应该安装"安全锁",这个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建立在产品价格基础上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其次,价格是可变的,而安全标准是相对稳定的,把价格与安全牵合在一起,不合理,不科学。如果说,打火机对儿童安全有潜在威胁,那世界上任何打火机一旦被儿童接触或被拿去玩耍,都有危险,而不是2欧元以下的才有危险,2欧元以上的就没有危险。


温州打火机协会在交涉中还明确指出:CR法规草案所针对的温州制造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在出口前均已通过国际公认的安全标准检测。在一些国家因儿童玩打火机造成伤害的案例中,均与温州产打火机无关。希望与欧盟各成员国一起努力创建公平、科学、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标准。

但是,我们的努力并未获得最终胜利,这项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法规终获通过。痛定思痛,这次失利却给我们的企业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教学课。交涉团成员之一黄发静感慨的说:“我们的信息实在太闭塞了。”原来,早在1998年,欧盟CR法规草案就已初步出台,而我们打火机业界得知有关信息是在01年的10月份,足足迟了3年。而欧盟的立法程序十分严格,修改相当有难度,连这回游说团接触到的欧盟方面有关人士都遗憾地说,如果早两年争取,局面将大不一样。

以笔者愚见,为使我国企业不再遭遇到类似的侵害,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掌握主动权。

亲赴欧盟游说的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感慨不已。原来,早在1998年,欧盟就制定了CR法规草案。换句话说,我们获悉此信息已整整迟了3年!等到我们出国抵制、抗辩,对方已进入表决倒计时,一切都已晚了!在这样的时间夹缝中,我们还有多少抵制的空间?这表明,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对国际间的产品标准化制定及立法程序等信息是何等闭塞。缺乏行业预警机制,这是造成我们被动挨打的一个重要因素。

    2、练好内功,加强行业自律。

在与欧盟有关组织和欧洲打火机制造巨头BIC的对簿、交涉中,对方反复强调BIC打火机的价格也是在2欧元以下,他们也带锁。言下之意是,BIC公司的产品也受CR法规的制约,并拿出一些中国仿冒该公司的样品。这些问题从反面警示我们,中国的产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并站住脚,最根本的是要练好自己的“内功”,即企业要有响当当的品牌、质量和正当合理的价格。遗憾的是,一些企业在国内打价格战,到国外也打,打得价格太离谱。到头来便走进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互相残杀的死胡同。一些“三无”企业、偷漏税的企业也通过非正当的渠道将劣质、低价的打火机销到欧洲,搞乱了国际市场,搞得人家和我们都很头痛。当前,行业自律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3、学会打“洋官司”,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

温州市常务副市长阮晖说,按往常的贸易摩擦,一般都是政府派出庞大的工作组去交涉。当CR法规草案传至温州时,政府支持行业协会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勇于抗争,用扎扎实实的工作做出积极的抗辩反应,表明今日温州的企业家己不再是“小商小贩”,面对“洋官司”,他们走出了国门,探索了如何运用WTO的原则进行反驳不公平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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