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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制定进口泥煤的植物卫生要求
2005年7月15日,秘鲁国家农业卫生局颁布2005年第277号管理决议。该决议规定了秘鲁进口惰性泥煤(税则号2703.00.00.00)的植物卫生要求,并已于2005年7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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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颁布关于通讯
产品的技术法规草案
2005年8月9日,亚美尼亚共和国交通通讯部颁布了《关于批准对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通讯终端设备要求的技术法规》的法令草案。该技术法规规定了相关标志、国家管理、测试的统一体系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内容。法规是根据《WTO/TBT协定》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条和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本法令将于正式发表6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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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制定关于焰火及其
它烟火制品的技术法规
由于2004年11月3日在Kolding发生了惨重的焰火火灾,为安全起见,丹麦政府决定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因此2005年8月9日,丹麦能源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焰火及其它烟火制品的技术法规。该法规列出了有关焰火和其它烟火制品的储存和经营的详细说明。拟于2005年1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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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反对欧盟限制中国纺织品
代表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纺织品行业的北欧5国商会日前发表声明,反对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限制,希望欧盟尽快解除针对中国纺织品的进口配额限制。目前,由于欧盟对中国许多纺织品实行的配额已满,大批来自中国的T恤、衬衫、长裤等商品在欧盟许多口岸囤积。这些商品都是欧盟商家已付款的订货,由于无法获得新配额而不能进入欧盟市场。瑞典商会主席达格?克拉肯贝里认为,目前的情况实属荒唐,应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欧盟委员会16日表示,德国、荷兰、瑞典和丹麦等4个欧盟成员国已经要求欧盟委员会放松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的进口限制,欧盟委员会正在与有关方面就此问题进行磋商。欧盟委员会一位发言人表示,欧盟成员国已经授权欧盟委员会在中国纺织品问题上寻找“更多的灵活性”。欧盟委员会正在与成员国政府、零售商和中国方面进行接触,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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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对禽流感疫情提高警惕
2005年8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发布最新评估报告,对近来禽流感疫情大面积扩散表示担忧,并要求各国卫生部门提高警惕,防止禽流感病毒发生变异危害人类。
世界卫生组织警告说,近来禽流感疫情又在多个国家暴发,这无疑额外增加了H5N1病毒传染给人类的巨大风险,每出现一例人感染禽流感病毒的病例,H5N1病毒通过动物向人类传播的能力就增加一分,一旦出现能在人类之间传播的H5N1病毒变种,可能就意味着全球大流感的开始。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任何国家对家畜和禽鸟的非正常死亡都要提高警惕,并应及时采取隔离等紧急措施。在暴发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对因接触被感染动物而出现的人类呼吸道疾病病例也应保持高度警惕。
世卫组织的统计显示,过去几周内,俄罗斯已有12万只禽鸟非正常死亡,哈萨克斯坦也有9000多只禽鸟死于禽流感。虽然上述两国目前尚未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的病例,但2003年以来东南亚国家已有60多人死于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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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3C认证又出新规定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第20号公告,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要求,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特殊处理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还规定,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还将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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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二十国集团部长
会议将在巴基斯坦举行
WTO二十国集团(G20)部长会议将于9月9日至10日在伊斯兰堡开会,商讨发展中国家在将要举行的新一轮WTO部长级会议的重要议题上的应对措施。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问题。欧美农业补贴日均达10亿美元,已成为WTO新一轮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WTO达成多边贸易协议。会议希望与会代表能充分发表看法,本着团结互助原则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在反对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双层标准,尝试用WTO机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方面找到可行办法。
2005年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使最不发达国家的纺织品贸易陷入困境,本次会议也将对此进行讨论。此间的分析家指出,WTO机制过多地对发达国家的利益进行保护,使发展中国家很难与之在同一个水平上展开公平竞争。
新一轮WTO部长级会议将于今年12月在香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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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5年我国将制修订300项物流标准
今后5年,我国将在“流标准体系表”的框架下,完成300项左右物流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届时,我国物流标准项目交叉重复、内容不协调、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据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有关人士介绍,“物流标准体系表”框架和将要制(修)订的300项标准,是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方面对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涉及物流活动的标准,按照物流的内在联系进行梳理后提出,并以《全国物流标准2005~2010年发展规划》确定的。该《规划》已于8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
近年来,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迅猛,但水平不高,原因之一是物流标准化滞后。一般认为,物流标准化存在问题是相关行业各自形成一套标准,致使现有的物流标准形式多样、版本不一、标龄老化、水平较低;涉及多行业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薄弱,物流服务标准缺乏;分散在各部门、行业中的物流标准化机构都在各自产业领域内推进物流标准化,缺乏协调合作等。
据介绍,该《规划》以新制(修)订的物流标准为核心,按照物流标准的结构和层次,提出了各阶段需要制(修)订的物流标准项目,包括通用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信息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需要修订的标准33项、制定的标准项目275项,加上现行有效的约300项物流领域的国家标准,5年后,我国物流领域的国家标准将达到6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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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海关将加强对
中国纺织品的进口监控
由于中国出口毛衣的申请量已经达到了中欧纺织品协定中的规定限量,因此,7月22日欧盟各国暂停了对毛衣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意大利海关将根据这个规定加强对中国纺织品的通关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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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制定有关乳酪的质量标准
2005年6月28日,萨尔瓦多 国家科学和技术理事会制定了有关乳酪的质量标准。 该标准包括下列各项:目的、范围、定义、基本配方和质量要素、所允许的配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卫生、标签、抽样和分析方法、监控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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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修订禁止某些有害
健康产品法令的法令
2005年7月7日,瑞典根据禁止某些有害健康产品法案(1999:42),欲将下列物质分类为有害健康产品:3,4-甲基双氧甲卡西酮(甲基酮);4-乙酸基-N,N-甲基异丙基色胺(4-AcO-MIPT);4-羟基-N,N-二乙基色胺(4-HO-DET);4-羟基-N,N-甲基异丙基色胺(4-HO-MIPT)和4-乙酸基-N,N-二乙基色胺(4-AcO-DET),这将意味着没有药品署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就不能进口或持有这些物质。如科学和工业目的使用,则可以另外批准许可证。该法令将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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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颁布γ–丁内酯和1,4–丁
二醇有害健康产品的管理规定
2005年7月7日,瑞典药品署打算将γ–丁内酯和1,4–丁二醇归类为有害健康产品,这意味着没有由药品署颁发的特别许可证或没有药品署发布关于免除许可证要求的管理规定就不能进口或持有这些物质。如科学和工业目的使用可以另行批准许可证。依照草案,如没有滥用危险,可以批准免除法案中包括的对健康有害的已变性γ–丁内酯或已变性1,4–丁二醇产品的许可证要求及与包含γ–丁内酯和/或1,4–丁二醇的特殊产品的生产相关的许可证要求。该规定将于2005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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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发布便携式液化石油气(LPG)
瓶阀上的防开启安全封的技术标准
2005年7月1日,萨尔瓦多发布了强制性标准(NSO)及中美洲技术法规(RTCA),对所有在中美洲国家流通的便携式液化石油气(LPG)瓶阀上的防开启安全封制定了最低要求。
该技术标准拟批准日期为官方公报公布之日。拟生效日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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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颁布液态碳氢化合物(液化
石油气除外)的陆路运输相关技术法规
2005年6月24日,哥斯达黎加颁布中美洲技术法规(RTCA),制定了在中美洲运行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液化石油气除外)陆运车辆的最低设计和建造要求。该法规适用于液态碳氢化合物的陆运车辆,不包括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或铁路运输的液体碳氢化合物。拟批准日期为官方公报发表之日。生效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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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通报了关于便携式液化石
油气瓶的快速联结阀的技术法规
2005年7月1日,洪都拉斯工业贸易部通报了关于便携式液化石油气瓶的快速联结阀的技术法规。本法规对在中美洲关税联盟成员国通用的用于便携式液化石油气容器灌装气体和排放气体的快速联结阀制定了最低规范和测试方法。
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8天。
最近中美洲国家如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等国家纷纷对便携式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提出要求,可能还会有相关国家提出要求。所以对于向中美洲国家进口相关便携式液化石油气瓶的企业应做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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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提出关于柴油机燃料空气污染排放物标准的修正案
2005年7月21日,为控制柴油机燃料产生的空气污染排放物,美国环保署(EPA)提议修改、修正和修订2001年1月18日批准的《公路柴油机规则》(《联邦纪事》(FR)第66卷第5002项)以及2004年6月29日批准的《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联邦纪事》(FR)第69卷第38959项)中的某些规定。
首先,环保署提议进行一些较小的修改,以阐明这些法规对柴油机燃料标准的遵守情况实施管理。这些较小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上;然而,有些修改可能影响到《公路柴油机规则》中所包含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非公路用柴油机规则》最终定稿时所没有注意到的。其次,环保署提议修正指定和跟踪的规定,以说明在燃料分销系统内履行与燃料生产和/或分销相关的一个以上的职责的公司。这将减轻由于某个公司履行多重职责而造成的在量的平衡上的不准确问题。最后,关于对燃料产生信任,环保署提议修订法规文本,以使精炼商更好地及早信任公路柴油机燃料。本修正案旨在协助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平稳过渡到超低硫柴油机燃料。
我们在今天的联邦纪事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公布了一项直接最终规则,该规则将纠正几处印刷上的错误,修改指定和跟踪说明履行一个以上职责的公司的法规,并规定对于及早遵守超低硫柴油机燃料要求的部门增加鼓励机制(如果没有收到反对的评议意见,环保署将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直接最终规则的导言中,我们详细说明了今天行动的理由。如果我们收到反对的评议意见,我们将在最终规则生效日期之前撤回该直接最终规则,并且将在随后的根据本规则提案做出的最终规则中着手解决所有的公众评议意见。对于此行动我们将不会制定第二次评议期。任何有意参加评议的相关方必须在这次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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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制定最高残留限量进行
实地试验程序的技术法规
2005年7月27日,巴西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实地试验的程序。它包括残留试验最低要求、抽样及抽样分析准备、分析合格及良好实验室方法(GLP)合格声明。在本法规生效前、及按有效期内尚在执行的,及已获准的,及根据MRLs进行的试验。在本法规生效日前6个月内计划的实地分析,及抽样和抽样分析视为有效。负责此类分析的杀虫剂厂家必须在本法规生效后180内,将适合该种杀虫剂的试验情况通报给ANVISA。杀虫剂产销公司必须向ANVISA提交一份实地试验的执行计划。任何日期或产地变动也应通报给ANVISA。必要时,ANVISA有权对实地分析项目进行检验。本草案撤消国家卫生监督局秘书处1992年1月16日第03号部级法令(Portaria);及ANVISA2000年4月10日第44号RDC决议。将对所有国家都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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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制定食品内微生物标准法规
2005年7月19日,欧盟制定食品内微生物标准法规草案。本提案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使用的不同微生物标准,促进欧盟及第三国进口之间的贸易。例如沙门氏菌[salmonella] (碎肉,肉类预制品)、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方便食品)、葡萄球菌[staphylococcal enterotoxins] (某些乳制品)及组胺[histamine] (某些水产品)。此外,提案规定了屠宰动物胴体内沙门氏菌[salmonella],几种干酪内葡萄球菌staphylococcal的卫生处理标准。鉴于生产企业的管理机构执行抽样及卫生处理标准的检验,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应适用国内市场,也适用进口产品。拟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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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非处方支气管
扩张药品专论的提案
2005年7月18日,针对人用非处方感冒、咳嗽、敏感症、支气管扩张和平喘药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拟修订了非处方(OTC)支气管扩张药品最终专论(FM)提案,以增加补充警告(例如,“提防哮喘”),并修订了包含麻黄素、盐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碱、肾上腺素、酒石酸肾上腺素、盐酸消旋麻黄碱和盐酸消旋肾上腺素成分的产品标签上的表示、警告和说明。本提案是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在进行的非处方(OTC)药品审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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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布2005年禁止某
些有毒物质的法规修正案提案
2005年7月14日,加拿大公布了2005年禁止乙二醇甲醚(2-Methoxyethanol)、五氯苯(Pentachlorobenzene)和四氯苯(Tetrachlorobenzenes)有毒物质的法规修正案提案,其目的是将这三种物质增补进2005年禁止某些有毒物质的法规(以下称为“禁止法规”)的计划表1的所禁止的有毒物质目录中。
为增补这三种物质到禁止法规的计划表1的所禁止的有毒物质目录中,加拿大还将颁布一项有关禁止制造、使用、销售、提供和进口这三种物质或任何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或产品的禁令。
该提案的出台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防止免受由于这些有毒物质所而造成的潜在的有害影响。
本提案定于措施批准日期之后三个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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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制定了关于化
妆品标签的强制性标准
2005年6月28日,萨尔瓦多制定了关于化妆品标签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目的、范围、定义、分类、标签要求、资料提交、禁止的有关特性声明、监测和检查。该标准拟批准日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天。拟生效日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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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发布用于危险品陆运
的容器的认证要求草案
2005年7月7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工业质量研究院(INMETRO)发布规定用于危险品陆运的容器的认证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
拟批准日期为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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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免除三种环糊精残留限量要求
2005年7月22日, 美国环保署(EPA)颁布一项最终法规。本法规根据40 CFR 180.950,对在各种食品内或表面使用的α-环糊精[Alpha-cyclodextrin]、β-环糊精[Beta-cyclodextrin]及γ-环糊精[Gamma-cyclodextrin]免除了残留限量要求。此法规已于2005年7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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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定杀虫剂的注册审核程序法规
2005年7月22日,美国环保署(EPA)制定杀虫剂的注册审核程序法规。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修订了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及灭鼠剂法[FIFRA],要求定期审核杀虫剂注册,以确保杀虫剂注册始终符合法定注册标准。FIFRA第3(g)节规定,由EPA制定注册审核的程序法规,同时法规的目标是以15年为周期由环保署审核杀虫剂注册。该草案描述了环保署进行注册审核项目的拟订方法。拟订法规旨在通过使用能够促进公众参与及有效增强透明度的程序,来确保持续不断地审核杀虫剂。拟生效日期尚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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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颁布汽油法规中有关乙醇的提案
2005年7月21日,加拿大颁布了汽油法规中有关乙醇的提案,作为安大略省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承诺的一部分,该政府承诺确保安大略省的汽油将含有乙醇(一种乙醇基的、由可再生原料诸如玉米和其它植物原料等提炼的代用燃料)。本乙醇法规草案将执行一项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要求每年在安大略省销售的汽油乙醇含量平均为5% 。
执行本法规将履行政府提高空气质量和减少温室气体的诸多承诺中的一项。安大略省政府承诺确保在该省销售的汽油将乙醇含量平均为5%(一种乙醇基的、由可再生原料如玉米提炼的代用燃料)。含有5%乙醇的混合燃料以周期为基础可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达4%。通过要求安大略省的汽油乙醇含量平均为5%,本法规提案预计可以达到每年减少800,000吨温室气体(GHG)的效果。
生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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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中国光碟展开反倾销调查
欧盟已于8月5日开始,就源自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的DVD+/-R可写光碟展开反倾销调查。
欧盟于2005年8月5日发出的公布显示,欧洲委员会将向受调查的出口商及生产商发出问卷,有关公司必须于接获受调查通知后37天内回覆问卷。另一方面,其他有关业者应于2005年8月5日起的10天内,向欧委会索取问卷或其他申请表格(例如个别待遇申请表格)。填妥的问卷须于2005年8月5日起的40天内交回欧委会(除非欧盟委员会另有指明)。
相关出口商应注意,假若在反倾销程序中不与欧盟合作,包括未能在指定限期前提交有关资料,而欧盟稍后又决定对有关产品开征反倾销税,则其产品有可能须按最高反倾销税率缴税。所有递交欧盟委员会的书信及文件均须为书面形式,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传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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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电视接收机制定了新的性能要求
2005年8月2日,中国台湾对电视接收机制定了新的性能要求,新要求指出:除了具有现有的已经检验的电磁兼容(EMC)性能要求及安全性能要求之外,还必须包括接收无线数字电视(DTV)广播信号的性能。该计划将依照下列进度表进行实施:
——29英寸及29英寸以上的接收机(2006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至28英寸的接收机(2007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以下的接收机(20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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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制定风险评估程序
标准及管理方法草案
2005年7月29日,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制定风险评估程序标准及管理方法草案。其内容包括:
1、风险评估范围
涉及化学,生物,物理介质及新成分等等方面,风险因素及条件应由食品卫生委员会主席、或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专员认可。
2、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基本按四个步骤执行,即:危险鉴别、危险特性,暴露评估及风险特性,且当相关科学证据及标准不足时,可排除风险评估程序。鉴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及客观性,有关结论应向食品卫生理事会咨询。
3、风险评估的方法。
建议采用综合性风险评估方法,如不具备条件,可采用国际组织执行的数据。当需要对风险做出紧急评估是时,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数据可限制采用。
拟批准日期和生效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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