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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欧盟《电子和电气设备
  废弃物指令》正式生效
 专题研讨
  德国农产品
  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
  欧盟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特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知识窗 
 机构简介
 WTO/SPS委员会
 医药和卫生技术等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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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
朱立志

一、概述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农产品全方位进入国际市场。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农产品面临的关税和配额等方面的贸易壁垒将减少,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农产品面临的技术认证和安全标准等将大大增加,也就是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农产品要在国际市场上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必须冲破新的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指能产生贸易障碍的规则、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标签等的要求)、检测与证明程序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德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如德国是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制度的国家。自1977年到现在,在德国的带动下,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这一制度,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广。德国的“蓝色天使计划”已向75类近4500种产品颁发了环境标志,占全国产品的2/3以上。德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既有政府保护国内农产品的原因,又有其真正出于食品安全和环保意识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据联合国统计署提供的数据表明,1999年全球绿色消费的总量达3000亿美元,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有机食品消费市场,占欧洲有机食品销售值的1/3以上,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

、主要内容

德国由于经济、技术实力较强,因而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仅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 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德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涉及统一的欧盟技术法规、欧洲标准和统一认证体系,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和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又有独自拟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就使德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复杂而且严密。如德国“食品和烟草产品中农药、肥料和其他物质的残留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涉及的残留最高限量标准比其他任何国家的标准都高。另外,通过相关国际认证也是跨越外围门槛,进一步消除德国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如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产品要取得CE认证,其最基本的实现途径便是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如,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这个国际标准近年来已逐渐被国际上认同,并对进入德国市场的产品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虽然ISO14000是自愿性质的标准,但由于全世界整体环保意识的迅速提高和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德国许多大公司已开始向其供货方提出ISO14000要求。德国一直重视动植物及其制成品的检疫工作,这也同时导致了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19世纪,一些害虫和病毒被传入欧洲,使得农业和畜牧业遭受了灾害,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德国有关部门立即开始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进行检疫工作,以保护本国种植业和畜牧业,其他国家也积极仿效。在动植物检疫方面采用生物技术进行研究,德国是起步较早并取得了较大成绩的国家之一。

下面从食品质量与安全和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两个方面进一步对德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展开描述。

食品质量与安全

德国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同食品质量安全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近年来在欧洲乃至在德国屡屡发生的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事件,给人类带来无法估量的灾难和经济损失。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问题,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和如何消除消费者的恐惧心理,增强安全感,便成为德国政府及食品加工和食品销售行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在《2002年食品和农业政治报告》中强调:消除食品安全中的国家赤字是国家和欧盟层面上消费者保护政策的重点。食品和农业政策的目标是:在德国,要在民众当中重塑对食品安全的充分信任。

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方面,德国政府基于消费者对质量要求的提高,搞出二种标识:生态农业的质量保证标识和传统生产食品的质量标识,并由此来确定可信的质量安全发展方向。

德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识先从肉类和肉食产品试行,取得成功后,在整个食品范围内推开。消费者可以从打上“食品质量和安全”新标识购买到从生产直到商业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经过严格把关的放心食品,该体系的基础是与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相适应的共同制定的标准。检查标准的遵循和执行将由独立的和中立的检查体系给予保证。如果出现问题,按此标识还可追查到发生问题的具体环节。食品质量和安全标识是目前在德国实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体系”的具体体现。

德国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保证是依靠广泛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得以实施的。2002年2月21日,欧盟“通用食品法”生效启用。这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这样的通用食品法。德国通常是执行欧盟和本国的两套法律法规。但德国本国食品的法律法规比欧盟的要严格些。如在兽药与食品安全问题上,德国追求在保护消费者的意义上,尽可能从牲畜获得无兽药残留的食品。为了提高兽药使用的透明度,从2001年9月24日起,牲畜饲养者必须把提供给肉类牲畜的服药情况记录在存栏簿上,用于摸清病源起因和抗药性情况,以建立广泛的国家级监控体系。另外,对食品辐射处理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要定期受官方检查,同时还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的经过辐射处理的食品及含辐射成分的食品必须做出相应的标记。联邦政府在2001年11月14日颁布了有关国家机构对家禽和肉类卫生法的规定,2002年初开始施行。有关肉类卫生管理方面,联邦政府接受了威德鉴定法,通过改善一般管理机构的条款颁布联邦法律执行。

在动物传染病方面,联邦政府拟定了在到目前为止的为减少沙门氏菌的手段及调查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扩建的规定。该研究猪沙门氏菌设计方案规定,屠宰猪以抽查的方式来研究其沙门氏菌抗体。若被证实在来源地有大规模的沙门氏菌抗体,则应采取手段消除病原体。同时应改变肉类卫生规定,以便于有很高比例沙门氏菌抗体的养猪场在严格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条件下宰杀猪。新鲜猪肉只有在标明其特殊情况之后才允许投入市场销售。

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

农药、化肥和其他有害物质在食品中允许的残留量限制标准(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已成为德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部分。德国通过建立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对残留的检查范围达到统一,提高透明度,实现科学监控及风险管理。

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前提。德国《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Rueckstands-Hoechstmengenverordnung-RHmV)由以下七部分组成:

1.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规定在食品市场流通中,食品含有或者附着有的农药、化肥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物不允许逾越被确定的最高限量,并在附件中给出了各类残留物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最高限量和在植物源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另外,在《植物保护法》意义上的某农药的许可中,允许该农药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上使用,并确定了残留限量,如果某食品含有或附着有的残留物超量,虽未违反《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Lebensmittel-undBe-darfsgegenstaendegesetz)的规定,但其所含物质能完全或部分引起空气、水或土地的污染,应禁止该食品流通。

2.组合食品和深加工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如果组合食品中该残留物质的来源不能追溯到某一种原料的话,那么所适用的该物质最高限量的规定方法为:某单一原料中该物质的最高限量值乘以在组合食品中某原料所占比例,所有原料据此进行计算,所得值的总和为该物质在该组合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如果对深加工食品未确定最高限量,原料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适用于深加工食品。如果通过深加工提高或降低了残留,深加工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方法为:原料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值加上深加工提高的值或减去降低的值。

3.关于带有超量残留物的食品原料。如果确定某种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某种物质超过最高限量的话,允许有保留地将食品提供给企业,它们从食品中去除该物质,但在食品提供给消费者时不得超过最高限量。贮存保管中,陈述牌子必须置于货物上或旁边或其他方式,必须排除与其他食品混淆的可能。供货时,上述陈述必须清晰可见地标识在容器外表面和供货单上。

4.取样和分析方法。对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对蔬菜的硝酸盐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取样,其在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制定的检查程序官方汇编集上有详细描述。对农药和硝酸盐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必须使用相关分析方法,其在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制定的检查程序官方汇编集上有详细描述。

5.烟草产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在商品流通中,烟草产品含有或附着有的残留物不允许超过在附件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量。如果烟草产品含有或附着有未被许可的农药残留,但对它们没有确定最高限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现存农药的残留量不损害人体健康,允许这样的烟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6.刑事犯罪和违法。

7.附件。包括:(1)动物源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2)植物源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3)表A动物源食品、表B植物源食品;(4)最高限量为0.01mg/kg的主要物质;(5)食品原料中允许超过最高限量的物质;(6)烟草产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

三、主要做法和典型案例

技术标准法规繁多

德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规多达1800多项。在农药残留量标准方面,仅对蔬菜水果类就规定了168种,中国目前只对62种农药在产品中的最高残留作了规定;德国对进口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达56项,而我国迄今只规定了两项农药即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残留指标。

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标

德国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有的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性壁垒,使得第三国对德国的出口变得越来越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因为这些国家不能马上改变其生产方式,况且这种改变要提高成本。同样,检查监测技术、设备都要更新调整,使得监控成本也不断提高。

如以德国市场为首的欧盟市场从1986年执行严格的肉类食品法以来,抓住我国生猪生产、加工、防疫体系比较落后的状况,对猪肉等产品设立较高的检疫标准,即必须向输入国申请猪肉注册,这一切必须有立法、疫情检测防御的全程监管,牲畜饲养、检验加工情况报告,各环节还要有完整规范的记录资料。要求由食用基因饲料的动物制成的肉类、奶酪和蛋类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示。

德国实施茶叶进口新标准以来,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新标准比以前提高了100—200倍,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目前,德国正以立法的形式对销往该地区的茶叶在入境港口就地进行抽样检查,对农药残留超标茶叶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原生产国。按照新规定,我国茶叶只有达到绿色食品的A级标准,才能迈进德国的“绿色门槛”。由于“绿色门槛”越来越高,我国进入德国的茶叶农药残留超标呈逐年上升趋势。

利用各国的标准不一致,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德国在出口产品时选择对方的标准,进口时则选择自己的标准。这样既促进了本国低标准产品的出口,又有效地限制了外国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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