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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文
美国
美国一方面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 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对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例如关于药品方面,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该法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都做了具体规定。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据了解,由于各种原因,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与FDA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如1989年FDA因发现中国蘑菇罐头中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而扣留了中国的蘑菇罐头。我国从1987年以来,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另有约 8%的批次是因使用了未经FDA认可的添加剂。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进口限制的规定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植物检疫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等。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例如,制定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进口国农业产品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美国对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废气排放标准就订得十分苛刻,这对于外国中小汽车制造厂而言是一道难以突破的技术壁垒。
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最近美国作出规定: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ISO9000注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日本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烈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口。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也很严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而这些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 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欧盟
欧盟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同时这些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等产业中更为明显。
欧盟各国普遍由于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3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 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认证书。同时,欧盟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德国在技术标准、法规方面,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虽然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并非要求进口商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许多德国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商品,因而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实际上已成为推销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工业标准外,德国法律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特别安全规定或其他强制性技术要求。例如,德国颁有《电气安全法》,必须测试电气的电冲击、可燃性、机械强度、耐久等,专用标志为“GS”,该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用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
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出售的用于电器用品的三线电线必须地线是绿或黄色,火线为棕色,不带电的线为蓝色;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
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51—202和 NFS51—203法令中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 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 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并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