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于1972年设立的,1973年开始工作,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负有“保护公众免遭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伤害与死亡风险“的职责。
CPSC管辖多达1.5万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或类似用途的消费品,确保如玩具、婴儿床、打火机、家用化学品等消费品的安全。但机动车辆、轮胎、船只、酒、烟草、火器、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药及医辽器械等产品不再气馁,分受其他相关法案管辖。CPSC的工作依据5个法案开展:
一、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
该法案于1972年颁布,是CPSC建立的法律依据,并就CPSC的职权作出了规定:与行业共同制定自愿性标准;如某种消费品因缺乏切实可行的标准,未能给公众以适当的保护,则发布并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或对消费品发布上市禁令;与生产商或销售商联合发布产品找回信息,或安排其修理问题产品;对消费品进行潜在问题研究。
二、联邦危险品法(FHSA)
该法案要求那些含有有害物质的消费品按要求贴上标签,并在其标签上标出警告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这种潜在危险,并指导他们在这些危险出现时如何保护 自己。任何有毒的、易腐蚀的、易燃的、有刺激性的产品以及可能因腐烂、加热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的产品都需要在标签中予以警示表明。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以及被儿童触摸时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引发疾病,也应在标签中表示出来。
三、危险品包装法案(PPPA)
该法案于1970年开始执行,它要求某些家用电器装有儿童保护包装以免儿童受伤。该法案要求产品的设计既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5岁以下儿童打开产品,又能方便成人正常开启。考虑到老人及残疾人可能在打开这类包装时遇到困难,法案允许日杂店出售非标准包装的该类产品,但应贴有警示标志,表明该产品应放在儿童不易拿到的地方。
四、易燃材料法案(FFA)
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该法案,在1954年和 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 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
五、冰箱安全法案(R8A)
该法案于1956年开始执行。它要求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儿童玩耍时爬入已废弃或没有小心保管的冰箱内,该产品的机械结构(通常是磁性的碰锁)能保证门能从里面打开。
CPSC每年都要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的消费品,调查因某消费品造成的伤害事件,而且公开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表格提交等渠道,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市面上出售的消费品,同时也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已
造成伤害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即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联合发布“召回”公告。
所谓“召回”源于“产品召回”制度。在欧美国家,产品投放市场后,经专门机构抽检、用户反馈意见、以及投诉报告等渠道,如发现产品在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当地的法规、标准,可能或已经导致了安全或环保问题,应向主管机构和消费者通报情况,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改良,以杜绝事故隐患。
据统计,2004年,在CPSC发布的消费品召回中,产地为中国的有127份,占召回总数的近50%。其余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德国、日本、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我们发现,在召回产品中出现最多的是儿童用品,如玩具、儿童服装、儿童饰品等。2004年,我国产儿童用品被召回49次,占我国产品在美被召回总数的38%。
仅就玩具而言,我国是世界玩具生产大国,世界玩具市场上70%的玩具产自中国,目前我玩具企业已达6000多家,85%以上为出口企业。据美国玩具协会统计,2002年从中国进口的玩具占美玩具进口总额的72%。美国是中国玩具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美国政府对玩具的安全十分重视。联邦政府1969年颁布了《保护儿童和玩具安全法案》。该法案和《消费品安全法案》一起成为美国玩具安全的法律框架。法案对玩具的材料、噪音、有害物、易燃性等方面均有具体要求和测试标准。而美国玩具市场销售额占世界总额的42%,约是欧洲市场的2倍,历来是全球玩具厂家的必争之地,市场竞争激烈,瞬息万变。欲扩大我在美市场份额,保证输美产品的安全是一个关键。
CPSC年预算的一半用于儿童产品。常年派遣流动检查组督察国产和进口的有可能导致各种危害(电子、热能、机械、化学或易燃等)的儿童用品。在2004年召回产品中,涉及儿童使用危险或潜在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死亡危险
1.窒息危险
CPSC在2003年共接到因玩具导致15岁以下儿 童死亡案例11起,其中一半都是因儿童在操作玩具时不慎被窒息而导致死亡。美国为防止儿童窒息危险,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如:美国玩具安全标准要求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通过小部件测试,遵从16 CFR 1501,力求避免窒息危险。同时,CPSC也据此进行市场监管。如:2004年10月21日,CPSC召回螺旋型摇铃玩具。起因为该制造商收到一份该玩具螺旋部分可分离的报告。虽未收到任何伤害报告,考虑到由于摇铃的螺旋部分可分离,里面的珠子可能掉出来,对幼儿有造成窒息的潜在危险,决定召回该玩具。其他可能造成窒息的物品通常为:衣服上的纽扣或饰品,可能脱落的拉锁头,毛绒玩具的填充物,组合式玩具中的小零件等等。
2.勒死危险
1996年2月,CPSC曾发布有助于防止儿童被诸如夹克衫、运动衫等上装颈部和腰部的拉绳缠住甚至勒死的指南。2004年CPSC亦有涉及此类危险的召回。如:2004年12月9日,CPSC宣布召回女式有拉绳的带帽运动衫,即出于“该带帽运动衫有拉绳,有造成儿童被勒死的危险“的考虑。
3.有毒有害物质伤害
从2004年的召回情况看,主要是铅含量超标。如2004年7月8日,CPSC与4家玩具首饰进口商联合宣布召回所有已在美国境内售货机上售出的大约1.5亿件玩具首饰。此前,CPSC曾接到过一例与玩具首饰有关的铅中毒报告。在该案中,一名儿童吞下一件含铅的玩具首饰。此次召回的玩具首饰中没有接到与铅有关的伤害或疾病报告。但考虑到年幼的儿童可能会啃咬或吞咽这些玩具首饰,由此玩具中的铅可能会进入儿童体内,引发铅中毒,导致儿童出现行为问题、学习能力减弱、听力障碍以及发育迟缓。4家与此有关的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停止了含铅玩具首饰的进口,并将在未来的玩具首饰进口中,积极配合CPSC的工作,消除铅中毒的危害。
二、人身伤害
1.避免儿童头部受伤是CPSC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为此,该委员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制定了19 96-2006年的10年计划,目标是到2006年将儿童头 部受伤事件减少10%。并对产品质量和使用规定及说明等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如:2004年8月19日,由于儿童自行车头盔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案中的碰撞测试要求,即对该产品进行了召回。
2.为避免不小心划伤孩子的皮肤等,儿童用品不得有尖锐的边、角或其他锋利的东西。这种危险,可能来自设计,如:服饰中的硬金属丝,由硬塑料做成的边缘锋利的玩具,毛绒玩具中为了成型而使用的铁丝等等。也可能来自于生产,如:2004年8月6日,CPSC宣布召回的宠物小精灵长毛绒玩具,即是由于在填充料中发现了有可能刺伤儿童的缝纫针的针头。
3.其他意外伤害。如:2004年9月,鉴于某制造商生产的“超级水枪怪物”火箭存在不安全因素,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该玩具制造商联合发布公告自愿召回美国市场23万枚该产品。该注水玩具火箭由7英尺高的箭体和尾翼组成,并具有发射基座,基座内装有压力水箱。水箱与充气泵连接并配有帽盖,利用压缩空气和水发射火箭。其不安全因素包括:(1)当快速拧开帽盖时,水箱的帽盖会突然强有力地弹出,造成对用户或旁观者意想不到的撞击伤害。召回前已收到4份此类报告,导致3起伤害事故,其中包括一例轻微脑展荡和一例外伤,其伤口需要缝线。(2)如果火箭未能充分发射,在火箭坠落时,火箭的尾翼可能会撞到用户或旁观者,造成伤害。召回前已收到4份儿童被坠落的火箭撞击的报告,其中包括3例外伤,伤口需要缝线。
一般而言,召回是联合召回,多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自愿行为,并配合有种种补救措施,如即刻停止使用该危险品或具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并使其远离儿童;将产品退回原购货商店,可免费换货或获取全额退款;提供免费维修等等。
对召回产品进行危险性分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检验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虽然符合标准要求,但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或已经造成了伤害。
对于“检验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议企业从
以下三方面入手,杜绝产品安全隐患:
一、严把设计关
应注意判别该产品的设计标准是否低于用户对该产品的普遍期望,其设计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如:2004年10月19日,CPSC宣布召回某款饮水机。尽管该饮水机的热水龙头装有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部件,以避免儿童接触热水,但该装置可能会发生故障,致使龙头关不上,造成儿童烫伤。召回前已接到10份有关热水龙头关不上的报告,其中9例导致儿童烫伤,包括一名10个月大的婴儿的胳膊和胸部被烫伤。
二、严把制造、安装关
产品的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为了达到品质要求所制定的各项规定,使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不仅限于制造,如果产品售后需要消费者自行安装,则亦应考虑到是否会因安装不当导致危险。如:2004年11月30日,CPSC宣布召回英式足球游戏台,即是因为召回前,已发生两起因灯管安装不当,照明装置产生火花,造成游戏台着火的事故。
三、重视产品说明。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志或其他资料中应向用户提供充分信息,如:警示声明,对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方法进行详尽描述等。
对于“虽然符合标准要求,但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或已经造成了伤害”的,其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五方面:
一、产品虽然符合有关机构的标准要求,但标准有其局限性,它只是一个最低限度要求,并不能涵盖所有不安全因素。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在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点,针对安全自定补充规范,并指定质量评价工程师进行产品跟踪,及时根据反馈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制造商自身的技术力量在产品的安全设计、检测方面薄弱,不能自我发现安全隐患,过分依赖检测机构的样品检测。由于送检样品数量有限,随机性大,因此有时只能发现易于暴露的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对标准的细致研究,提高对安全标准的理解,逐步配备侧试仪器,采用正确的测试方法,从而作出正确的检测和判断。
三、产品在存放和运输途中,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四、出货产品未完全按照送检样品进行改良或生产。
五、检测机构未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凡此种种,都需要企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此类风险。
美国是消费大国,每年全国个人消费总额高达近7万亿美元,消费品市场十分诱人。另一方面,全美因不安全消费品引发的各种伤害事故所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每年超过7000亿美元。消费与安全并重,这是美国严格立法、严格执法的主因。开拓美国消费品市场,首先就要满足美方各种技术贸易措施的要求,特别是安全性要求。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当然要关注条文,以此作为依据,检查设计和生产等是否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实例,比如:召回信息,以引以为戒,有的放矢地调整产品,为目标市场产品顺利销售提供安全保证,为进一步扩大我产品出口份额添砖加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