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 刘锟
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TBT协议首次引入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详细地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等方面,为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提供了前提。除了合格评定程序之外,TBT协议还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作出了规定。这三者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实体性的规定,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程序性的规定。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与标准有着紧密的联系。而技术法规、标准则不仅会对每一个特定的合格评定活动有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整个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有累积的影响。合格评定活动是将标准和产品联系起来的一个关键纽带。因此,研究合格评定程序具有十分必要和现实的意义。
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效应分析
研究合格评定程序,应当从一个基础出发,即合格评定程序作为一种制度它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对合格评定程序规制之合理性何在?这需要我们对合格评定程序本身之效应作一合理的分析。一般认为,合格评定程序具有双重效应,第一,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因此,应鼓励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第二,合格评定程序的滥用,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意义在于,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可以检验产品的设计或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产品是否可靠等等,从而引导制造商自觉按照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生产。然而合格评定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合格评定能够确认某一特殊的产品满足规定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顾客提供了它的特征的有关信息,这些特征的一致性,产品的性能。合格评定能够增强顾客对产品的信心,为顾客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使得厂商在广告和标志中提出的主张实体化。因此,合格评定是进行市场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卖方和买方交流信息的一种途径。对于买方、卖方以及其它有关利益方来说,了解合格评定程序,适当地判断特定的评定活动的价值,利用合格评定所提供的信息来作出明智的市场选择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此,在国际上,通过认证的产品是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和集团优先采购的对象,许多国家还对认证产品给予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合格评定所提供的信息的有效性取决于: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和能力;产品评估标准的充分和适当性。不恰当的合格评定活动对买方会产生欺骗性的结果。
合格评定对国内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影响也明确体现在TBT协议以及WTO的相关协议中。TBT认识到了合格评定活动既可能推进也可能阻碍国际贸易商品的自由流动,并建立了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以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该协议规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在类似情况下,应以不低于国内或任何其它国家国内产品供应商的条件,给予其它成员方境内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以准入机会。该协议还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认识合格评定程序的双重效应可以避免我们对合格评定程序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合格评定程序并不能一概看作“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定情况下,它也可以成为贸易的“推进器”。如果我们一味地拒绝合格评定程序,对合格评定程序持抵触态度,会使原本不应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格评定程序成为贸易壁垒。相反,如果我们积极通过有关国家的合格评定程序,会有利于我们开拓海外市场。例如,海尔无氟冰箱正是在获得欧盟绿色标志后,迅速占据了欧美市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合格评定程序作为具体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程序,对于技术水平不同的国家所施加的影响是不同的。一方面它具有推动低技术水平的国家提高技术水平的一面,也极易成为高技术水平国家阻止低技术水平国家市场准入的借口。TBT协议认识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其第12条专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了规定,然而该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实际上并没有给发达国家施加任何实质性的义务。
二、TBT协议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制
TBT协议认识到了合格评定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双重效应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影响上的不平衡。在此基础上,TBT协议作为专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项协定,着重对各种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予以规制,避免此种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成为真正的“贸易壁垒”。对于合格评定程序而言,这种规制的结果有二:第一,一部分合格评定程序为TBT协议所承认,成为协调和平衡各种非经济利益,如“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的合法途径。TBT协议特别强调:“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某一成员是以提高产品质量或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等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构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其他成员也得接受。第二,一部分合格评定程序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合格评定程序。这里的两个“合格”其含义是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中的合格一词,其英文为“conformity”,其真实含义为“相符”即与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相符,而确定合格评定程序本身的“合格”,在于确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是否与TBT协议相符。从TBT的整个条文来看,它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歧视原则
本国产品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应同时给予来自其它缔约国境内同类产品的供货者按该程序规则进行合格评定的权利,并可获得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即一个签约国中央政府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应既适用于本国产品,又同时适用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不应专门制定并实施进口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
2.透明度原则
各签约国应确保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迅速出版,如以其它方式提供、在出版和生效之间应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使出口国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如果一个签约国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不符合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和标准,并对其它签约国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该缔约国应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拟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包括所涉及的产品,以便其它缔约国提出书面意见。
3.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指南和建议
各签约国中央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应确保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标准为基础,但出于以下原因可以除外: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它地理因素,基本工艺问题等。值得注意的是,TBT协议尽管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予以了一定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本身缺乏应有的明确性,为一些成员方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贸易壁垒留下了一个“口子”,也为一系列争议的产生理下了伏笔。研究TBT协议,我们能够发现,在TBT协议中,存在着种种相对宽泛的表述,如“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所必需的范围”,“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等等。这种宽泛的表述是使得TBT协议能够应对形形色色的技术壁垒所必须的,然而也为成员方在“合法”的外衣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借口。正因为如此,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本身的技术优势,存在着一些滥用合格评定程序的现象。
三、几点启示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已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进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部分产品失去了市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入WTO后我们一方面存在着履行入世承诺,建立与TBT协议相一致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抵制和突破其它国家合格评定程序方面设置的种种贸易壁垒。本文认为,突破技术壁垒从根本上来说在于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因为技术壁垒的基础是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壁垒是国家之间技术实力的较量。当然,提高技术水平并不是一个在短期内可以达到的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在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的同时,应讲究一些策略,各个突破他国设立的种种技术壁垒。一方面,我们应努力研究TBT协议,研究各成员方实施的种种合格评定程序。对违反TBT协议的合格评定程序,及时提出自己应有的抗辩。在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因TBT协议本身的宽泛规定而无法抗辩成功时,我们可以“以其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例如,美国对进口食品实行“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评估制度等,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且是直接对最终产品的要求,这种方法我们也可以采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采纳TBT协议的一些对己有利的建议性规定。TBT协议第6条第3款规定,“在其它成员方的请求下,应鼓励各成员方参加谈判,以达成双边承认各自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TBT协议鼓励对各自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双边承认。双边承认协议(MRAS)是欧盟推进其共同市场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种方式。欧盟一直通过这种方式来推进外部的贸易伙伴对其合格评定程序的承认。目前欧盟已经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瑞士,及其它一些国家签署了相互承认协定。我国也应积极参加缔结此种双边承认协定。因为双边承认能够减少合格评定程序的成本,从而推进相互的市场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