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考核认证
1、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量认证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6、收费: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