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1、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 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6、收费: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