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新产品样机性能考核)
1、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依据:
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3、申请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6、收费: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型式批准:
(1)展销会留购的;
(2)国内急需进口的;
(3)销售量极少的;
(4)国内暂不具备型式评价能力的。
申请临时型式批准,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其他办理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