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查询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1、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3、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手册;
3.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1995]339号[1996]1500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1]469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组织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7.1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7.2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7.3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可以从事允许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试安装、改造、维修的有效期一年。
7.4鉴定评审(组织评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或有关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7.5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并报主管局长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7.6换证: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经鉴定评审合格,主管人员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经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表格下载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术支持: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津ICP备05001969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