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1、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八)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参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1995]339号[1996]1500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1]469号)。
7、许可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7.1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7.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7.3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7.4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7.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市质监局组织评审组或有关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质监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7.6市质监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