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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6、收费:
  不收费

7、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
7.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携带有关资料到设备安装所在地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设备注册代码,然后向市质监局提出登记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2审查
市质监局由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现场检查。
7.3颁发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主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并填写《特种设备(锅炉使用证)行政许可办理登录簿》。
登记后,登记机关将注册登记表一份和有关资料退回使用单位。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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