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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1、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
《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4、数量
根据地区需要设定。

5、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
(5)、项目表1---检定项目 3份。
(6)、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3份。
(7)、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3份。
(8)、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
(9)、质量手册。

6、收费:
不收费。

7、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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