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事项,接件上报)
1、部门
⑴受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⑵批准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2、受理范围: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
3、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4、申请条件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⑴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⑵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其中高级审核员/高级咨询师2名,审核员/咨询师3名。
5、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6、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两份;
⑵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⑶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⑹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⑺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
⑻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的说明。
⑼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⑽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7、收费
不收费。
8、许可程序
申请成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补正。
⑵申请材料补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发出《设立初审不合格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者。
⑸上报国家认监委进行审批的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将有关通知及时通知申请者。
⑹通过国家认监委审批的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国家认监委《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者,并通知申请者持《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专职咨询人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的,报国家认监委,换领《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并发放给申请者。
9、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