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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1、 主体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3、申请条件
1) 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8) 符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4、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证书。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 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4]39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2. 市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市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 审查部或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 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 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审查部或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材料,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市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完成生产条件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4.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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