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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受理,市局审核上报)

1、主体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3、申请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4、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证书。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示范文本见附件2)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 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 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 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6、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监[2002]185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4]39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企业申请材料,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自出具书面通知书7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局(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市局(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成审查组,在区县局受理申请后60日内组织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在30日内完成发证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检部门上报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企业申请材料。
(四)决定
国家质检部门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五)证书颁发
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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