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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手册;
3.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1995]339号[1996]1500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1]469号文件收费

7、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产品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质量手册;
(3).主要技术和责任人员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无损检测检测人员,焊工资质证书复印件;(锅炉、压力容器);
(4).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锅炉);
(5).产品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锅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如分包协议及分包项目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拥有标准、规范目录)。
二、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缺少相应材料或内容不完整的,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约请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四、制造条件评审
型式试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或特监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或评审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特监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市质监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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