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
1、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申请条件: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参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1995]339号[1996]1500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1]469号)。
7、许可程序:
气瓶检验站核准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核、发证等程序:
7.1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7.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受理通知书。
7.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或有关评审机构对申请的气瓶检验站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特监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7.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