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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1、 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b.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c.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d.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e.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f.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g.特种设备相应的技术资料及自检合格记录;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2)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单位除准备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使用单位在技术监督局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经市、区级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证操作人员;
c.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承压类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使用证;
(2)操作人员上岗证件(如司炉证等);
(3)设计图样,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
(4)使用(运行)记录、维护/检修记录、事故记录;
(5)历次检验报告;
(6)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检验(含现场组焊):
(1)告知书;
(2)施工单位安装资质证明;
(3)设计文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制造(或预制)监督检验证书;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5)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等);
(6)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驻厂监督检验(过程检验)
(1) 造厂质量体系文件;
(2)生产计划;
(3)产品设计资料(图纸、强度计算书等),必要的型式试验报告;
(4)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报告;
(5)施工工艺文件(或技术方案);
(6)板材、焊材、锻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入厂验收文件及必要的复验报告;
(7)各种施工质量记录;
(8)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1)商检联络单;
(2)进口商务合同及技术条款(或技术附件);
(3)我国政府签发的制造许可证明;
(4)产品设计文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安全阀/爆破片排放量计算书或选型表);
(5)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材料、焊接、无损检测、耐压、气密、出厂合格证、第三方监督检验文件等);
(6)安装、使用说明书;
(7)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1)前期技术检验报告;
(2)修理改造单位资质证明;
(3)修理、改造告知书;
(4)修理改造方案;
(5)设备设计资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6)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压力管道安装检验
(1)告知书;
(2)施工单位安装资质证明;
(3)设计文件、管道布置图和单线图、制造(或预制)监督检验证书;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5)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等);
(6)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机电类:
(1) 注册登记表
(2) 设备档案:
A. 上一周期的检验报告书
B.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C. 故障记录
D. 设备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二、验收检验
(1)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使用前,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 申报验收检验时,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A.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告知书
B. 施工单位资格证明
C. 技术资料: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示意图、电气辅线图、部件安装图、安装说明书、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改造设计审查报告、设备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等。

6、收费:
依据市物价局劳动局财政局津价费字[1993]36号、津劳财字[1990]343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1993]130号文件收费。
领取监督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同时交纳检验费用。

7、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检验—出具报告

8、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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