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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1、主体部门(联审主体)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2、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制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准并授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3、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具备与收购、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适量流动资金。
 2、有固定的收购、加工场所,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或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收购场地不低于800平方米。
 3、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二)质量保证能力条件: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两名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2)、具备棉花国家文字标准和市专业纤检机构颁发的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3)、具备健全的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4)、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棉花质量检验室及其相关仪器设备。检验室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检验室光线应符合标准规定。
(5)、具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当年检定合格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
仪器设备包括:
Y412B型棉花回潮率测定仪
Y101型棉花杂质分析机
Y175型棉花马克隆值测定仪
天平(感量0.1g)
皮辊或锯齿型棉花衣分试轧机
(6)、场地条件应满足棉花分等级存放的需要。
棉花加工企业除同时具备收购企业条件外,还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80片或80片锯齿轧花机)及打包设备(400型双箱液压打包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4、数量
根据我市棉花产量及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布局要求。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区、县计委批准立项文件;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两名);
(五)、订购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凭证;
(六)、Y412B型棉花回潮率测定仪、Y101型棉花杂质分析机、Y175型棉花马克隆值测定仪、天平(感量0.1g)、皮辊或锯齿棉花衣分试轧机等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计量检定证明;
(七)、轧花机、打包机等棉花加工设备购置凭证;
(八)、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九)、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现场审核意见。

6、收费
不收费。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窗口依法申领、填写、报送《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申请(登记)表》
(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同一窗口领取《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时限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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